各市場參與人:
為順利推進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,強化會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,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,深圳證券交易所對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形成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(2020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《實施辦法》),經中國證監會批準,現予以發布,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。為做好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《實施辦法》施行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,不適用《實施辦法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。
二、《實施辦法》施行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普通投資者不適用《實施辦法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,但首次參與按照注冊制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、存托憑證申購、交易的,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重新簽署《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》。
三、各會員單位應當認真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,確保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規范有效開展。
四、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》(深證會〔2009〕147號)、《會員持續開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指引(2016年修訂)》(深證會〔2016〕1號)、《關于做好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深證會〔2016〕24號)、《關于進一步深化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深證會〔2016〕72號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知
附件:1.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(2020年修訂) http://doc.xzsec.com/2020/0428/20200428013042987.docx
2.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(2020年修訂)》修訂說明 http://doc.xzsec.com/2020/0428/20200428013134144.docx
深圳證券交易所
2020年4月27日